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体会3篇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体会 2022年第3期政策导航青海省贯彻落实《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青教督委〔20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教育督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体会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体会
22 年第 3 期政策导航青海省贯彻落实《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青教督委〔 2022 〕 1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指导作用,提高教育督导针对性、有效性,落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加快推进全省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下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应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适用于本细则。第四条 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 问责情形第五条 被督导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不力,对学校党组织建设要求不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制度化、常态化不到位,对宗教不得干涉教育工作落实不力,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不重视、制度建设不完善、工作落实不到位,组织体系建设及人、财、物保障缺失,影响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效推动落实的。(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存在教育投入“两个只增不减”、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不到位,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不合规,教育支出执行率过低,直达资金政策落实不及时,在重大教育项目实施与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存在较大差距,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制约教育改革发展目标实现的。(三)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署的重大教育攻坚任务未如期完成,市(州)政府教育年度考核主要指标2项(含2项)以上未完成,年度教育重大攻坚任务、重大教育专项工作未完成或阶段性目标任务未实现的。(四)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实施不到位,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教育规划用地、学校建设规模等长期不能满足本地区教育发展需要,教育资源供给不足、闲置浪费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五)落实教育保障缺乏有效手段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未切实履行教育事业管理、行业监管法定职责,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双减”主体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落实教师待遇保障、人员编制和管理以及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出现负面舆情、发生相关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规范不达标、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教育结构失衡、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满意度低的。(七)对教育系统内部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不力,导致一般性教育群体事件转化为重特大群体事件,影响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群众反映强烈的。(八)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学校安防设备设施和安保人员配备不足,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及时,学校及周边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或未达到学校安全规范标准,导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涉校责任案(事)件的。(九)推进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不到位,对年度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其它专项督导等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整改工作任务未完成,受到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约谈的。232022 年第 3 期政策导航(十)市、县人民政府、所辖(属)学校和行政区域内其他教育机构对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十一)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十二)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六条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力,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力,存在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不落实,基层党的组织不健全、党的工作制度不完善,“三会一课”等制度要求未能有效落实,党建带团建带队建不力,学校章程建设滞后等情形,造成领导班子涣散、制度规范不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及重大安排部署落实不力的。(二)在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以及高等教育评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等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的。(三)学校在招生入学工作中存在招生范围、计划、时间、方式等严重违反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不能有效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未能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或在招生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学校未予以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学校未落实国家课程实施方案要求,课程实施过程与课程方案规定不一致,落实开足开齐各类课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违反国家中小学教材管理、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和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有关规定情形的。(五)学校和教育机构未落实办学管理规范,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广告宣传,违规招收学生,违规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超期收费、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违反财经纪律,违规颁发学业证书,恶意终止办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的行为和事项的。(六)存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教师职业行为,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学术造假、论文造假,从事有偿家教、收受礼品礼金、有影响学校安全和社会稳定言行且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的。(七)学校发生教育群体性事件,且应对不力、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映强烈的。(八)对各种“校闹”行为,未能及时有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不到位的。(九)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学校安全问题未及时有效整改落实,导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责任案(事)件的。(十)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的。(十一)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十二)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七条 各级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玩忽职守,慵懒散拖,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公权私用,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四)不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情况反映、举报和投诉,泄露情况反映人、举报人和投诉人信息的。(五)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六)在教育督导工作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七)其他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和《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有关情形的。第三章 问责实施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严格按照教育督导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督促被督导单位及时整改问题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督导机构要向被督导单位发送整改通知,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承担监督责任,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严格执行教育督导复查制度,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掌握整改工作进展。对复查发现的问题,精准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违反本细则所列问责情形,以及未落实我省相关规范性文件具体要求,经过督促整改、复查仍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形的,应当对需要问责的各类情形进行认定核实,由相应的教育督导机构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全省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负责对被督导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省属学校进行问责,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安排,依法依规落实教育督导问责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市(州)直属学校进行问责。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具体负责实施。24
2022 年第 3 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十二条 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应严格遵循工作规程和要求,督导问责报告经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按问责程序组织实施。问责报告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问责工作的实施,视督导问责实施情况对被问责对象进行回访、复查,监督指导问题整改。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下级教育督导问责的监督指导。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以适当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教育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上予以公开,教育督导问责决定一经实施,根据问责情形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公开。情形严重或整改不力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四章 问责方式第十五条 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为:(一)公开批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应当责令其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切实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点名批评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二)约谈。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应当列明被督导单位履行职责不力的主要事实,并提出整改要求。(三)督导通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教育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等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通报中应当列明被督导单位履行职责不力的主要事实和整改要求。(四)资源调整。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通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对被督导问责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依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上述问责方式,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六条 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为:(一)责令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责令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深刻剖析原因,切实抓好整改。(二)约谈。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备案,作为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应当列明被督导单位履行职责不力的主要事实,并明确整改要求。(三)通报批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整改情况和被督导问责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工作表现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中应当列明被督导单位履行职责不力和整改不到位的主要事实和整改要求。(四)组织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通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被督导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对于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五)处分。需要采取处分方式问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督导检查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并提出相应处分建议。1.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处理。2.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问题线索移交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相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3.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禁止从业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上述问责方式,可以...
篇二: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体会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体会 (四篇)
篇一
2021 年 7 月 20 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即将施行。《问责办法》 的颁布与实施, 使督导“问责有形、 问责有法、 问责有序” ,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
一、
学深悟透要义
《问责办法》 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教育法》 和《教育督导条例》,政策依据是《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指导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问责目的是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这些总体要求, 是依法行政、 依法督导的法律依据, 也是纪律规矩。
督政不忘政治、 督法不忘方法、 督学不忘学习、督事不忘求是。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更好履责尽责,敢担当作为。
二、
抓住关键较真
《问责办法》 专门对“问责” 制度进行了 系统化、 规范化、 具体化落实, 进一步细化了 谁来问责、 什么情况下要问责、 问责情形有哪些等内容, 使各级教育督导机构
在开展督导问责时, 有法可依, 有据可考, 有章可循, 且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问责办法》 明确教育督导问责主体和客体, 规范问责方式, 实施以履职为目 标、 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路径、 以公开为策略的督导问责流程, 进一步树立教育督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一是明确问责主体。
兼具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主体, 同体问责主体, 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由其牵头相关部门来实施; 异体问责主体,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来实施。
二是明晰问责客体。
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有关督导工作人员等对象, 均可成为问责客体。
三是细化问责原由。
存在教育职责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等具体化问题, 都要被问责。
四是明确问责方式。
分为责令检查、 约谈、 通报批评、 组织处理、处分五级处理方式。
五是确立问责程序。
明确了 在教育督导问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方式、 步骤、 顺序与时限。
六、
善抓落实碰硬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执行制度关键在人。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要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从自身做起, 做到心存敬畏, 做有依据, 行有法度。《问责办法》 对进
一步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解决权威性不够、 教育督导结果使用不充分等问题, 提供了 重要的保障, 是强化教育督导制度建设, 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系, 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要将落实《问责办法》 的出发点、 着力点、 落脚点放在推进区域高质量教育发展体系建设上, 紧紧围绕教育改革发展大局, 聚焦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
重点是全力推动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履行教育主体职责、 开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以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 在目 前就是要围绕“双减” 政策的落地、 落实、 落细, “五项管理” 的深化、 教育评价改革等, 既督又导, 侧重于导,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和补足薄弱环节。
切实通过《问责办法》 的落地, 有力地推动督导结果使用, 引导各级政府、 各类学校, 牢记初心使命、 履职尽责、 担当作为,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为推动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篇二
十次督导, 不如一次问责。
长期以来, 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
让督导“长牙齿” 真正落地, 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
9 月 1 日,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实施,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
教育督导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 规范学校办学, 保障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方面, 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我国一些“老大难” 教育问题, 长期得不到解决, 关键就是缺乏问责机制。
厉行依法治教,必须让教育督导“长牙齿” , 尤其是在发挥督导监督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作用上。
比如, 我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并逐步提高。
” 可是, 这一法律规定一直难以得到落实, 原因在于, 以前即便地方政府没有依法保障教师的待遇, 克扣、 拖欠教师工资, 也鲜有问责。
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去年 9 月 , 教育部会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将“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落实情况, 纳入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的重要内容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评估的重要指标。
同时, 国办督查室还抓典型, 发布了 《关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拖欠教师工资补贴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等问题的督查情况通报》 。
当地对通报问题高度重视, 贵州省委决定对大方县县长及分管财政工作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分别作出停职检查和免职处理。
这
就充分体现了督导的“威力” 。
据了解, 2020 年, 全国 2846 个区县均承诺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从解决落实教师待遇这一“老大难” 问题可见, 必须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 对不依法履行教育职责、 不规范办学、 侵犯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办学行为进行问责, 才能维护教育秩序, 构建健康教育生态。
今年是落实“双减” 的第一年, 最近教育部门提出义务教育阶段不能设重点校, 不能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 要推进教师交流轮岗, 等等。
这就更需要加大教育督导问责力度, 决不纵容违规办学行为。
否则, 教育法律法规就会变为空文, 难以落地。
篇三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近日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 将于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据统计:
《办法》 全文中, “人民” 一共出现了
56 次,
“教育” 一共出现了 121 次, “督导” 一共出现了
108 次,
“问责”
一共出现了
78 次。
由此可见, 一线教育督导工作应当毫不犹豫地服务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将“督导并举、 问责同行” 的大旗扛在肩 上, 履
行立德树人的职责担当, 切实做到“讲大局, 有方法; 讲使命, 有作为; 讲责任, 有担当” 。
一是
“实起来”
,
坚决摒弃“督而不导”
的形式主义“督导” , 既包括了 “督” , 更强调了 “导” 。
这个“导” , 是疏导, 是指导, 亦是劝导。
《办法》 在“总则”中指出, 教育督导问责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推动提高教育治理能力 ” , 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 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
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办法》 的过程中, 一旦发现被督导对象可能或即将出现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时, 要能及时劝导、 有效疏导、 准确指导。
防范于未然, 将问题“扼杀” 在摇篮里,或是将潜在的危机转化为发展的契机。
二是“沉下去”
,
绝不留存“问而不责”
的好人思想《办法》 自第二章起, 进一步明确了 问责的相关情形, 具体条款很细致、 很全面, 操作性和针对性都很强。
然而,如果我们教育督导人员不能下到一线、 不能下到被督导对象的实际工作岗位上去, 是很难“找出病根、 查出病灶” 的。“问” , 不是简单的过问。
首先, 要问到点子上; 其次, 要问到骨子里。
“蜻蜓点水” 、 “雷声大雨点小” , 皆不可取。如果遇到了 一些确实需要“责” 的人、 事、 情况、 案例时,怎么办? 当然是坚守底线, 坚
持原则, 一责到底, 绝不应该存有“老好人” 思想。
三是“守得住”
,
始终坚持“有法必依”
的问责策略早在战国时期, 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学派就大力主张 和推崇以法治国的思想。
其有曰:
“抱法处势则治, 背法去势则乱。
” 在我们看来, 若使其推衍至教育督导的工作, 就是“问必有法, 责必依法” 。
《办法》 在第三章中细致阐述了问责的方式, 在第四章中强调了 问责的程序。
这就给我们的具体工作提供了 方向和指南。
在这两部分内容中, 第十四条提及这样一句话, 让我们印象深刻:
“应当以书面方式为主, 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 , 可以这么说, 与此类似的条文在《办法》 中还有多处, 这些内容的制定和出台充分保障被问责对象可以有效行使辩护权, 这正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依法治国的积极体现。
四是“学不止”
,
努力追求“打铁自硬”
的工作信念
《办法》 不只是用来约束被督导对象的, 它也对教育督导人员提出了更高、 更明确、 更为严格的要求。
因此, 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必须知晓“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 虽令不从” 的人之常理, 必须始终抱守“率先垂范、 敢为人先、 干在实处” 的工作情操、 节气和态度, 必须不停地研习《办法》 细则, 必
须坚持做到读原著、学原文、 悟原理。
让自己强起来, 才能让被督导对象好起来;让自己硬起来, 才能让被督导对象立起来。
征途路漫漫, 奋斗砺初心。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出台后, 一方面将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 强化督导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作用, 提升督导权威性, 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 另一方面必将促使全体督导人进一步厘清工作思路,奠定工作基础, 我们将“择高处而立, 就平处而坐, 往宽处而行” , 充分把握新的历史方位, 积极实践, 努力交出让人民满意的新时代答卷。
篇四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 是法律制度健全的要素和激发责任担当的利器, 让制度保障更有力,让督导更有权威, 让督导增强威慑力。
学习贯彻《办法》 是督学的重要任务, 只有突出责任, 才能唤醒责任意识, 激发担当精神, 使强化问责成为推进教育督导的制度保证。
学习《办法》, 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反思督导工作, 反省督导历程,收获匪浅。
一是学深悟透核心要义,
把规矩挺在前面。
坚持学深悟透, 把《办法》 纳入“四史” 学习教育, 与学习关于
教育的系列讲话精神结合起来, 精研细读, 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坚持带着问题学, 把《办法》 规定与当前存在于督导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学习研究, 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更好履责尽责, 敢担当作为。
二是狠抓制度执行,
将真管严管落到实处。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执行制度关键在人。
《办法》 能否真正起到“利器” 作用, 关键在于我们敢不敢较真, 能不能碰硬, 有没有战斗力。
因此, 确保问责办法发挥实效, 必须强化执行力,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执行制度没有例外, 让铁规发力。尤其对执行制度失职失责的要敢于碰硬, 敢于亮剑, 坚决做到执纪必严, 失责必究。
三是夯实专业本领,
打造过硬业务能力。
虽然责任督学每次督导工作都有督导方案和要求, 但要把这份工作做好并非易事。
责任督学要不断提升素养, 在履行督导职责中, 要始终将学习放在重要位置, 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法规、 教育管理、 信息素养, 增强督导专业本领, 更好地服务学校, 助推学校稳步发展。
四是规范督导行为,
服务督导学校。
作为责任督学要始终牢记责任督学工作要求, 坚持持证上岗, 主动出示督学证,依法督导, 采取校园巡视、 座谈走访、 查阅资料、 问卷调查等形式, 总结亮点及时宣传, 关注特色助力发展,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学校的办学行为,
实现学校内涵健康稳步发展。
对学校在依法办学、 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及时向学校提出改进意见, 在下一次督导时, 对本次问题与不足进行回访跟踪, 助推学校发展。
学习《办法》 , 更新观念、 增长规矩、 增强信心。
一名合格的督学, 就要结合工作实际, 不断学习《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指导自己、 约束自己。
做到心中明责, 行中有责, 以问责办法为“镜” 更好地开展工作。
篇三: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体会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政教督〔2022〕2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贯彻〈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2 年 6 月 6 日
福建省贯彻《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育督导问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对福建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推动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
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问责及其相关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被督导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不力,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
(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严重失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教育结构失衡、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群众满意度低。
(三)未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落
实财政教育投入责任,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教育经费,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
(四)推进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不力,教育发展理念存在短视行为、功利化倾向,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问题严重,教育生态问题突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五)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
(六)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
(七)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八)对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未能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相关教育问题受到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约谈。
(九)推进落实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严重影响教育督导工作开展。
(十)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不力,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政府教
育督导机构认定的合格(通过)标准。
(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学籍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严重违规行为;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
(三)未落实学校法治工作相关要求,未真正把过重的学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下来并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
(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六)对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未能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
(七)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八)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却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六)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等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为:
(一)公开批评。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责成被督导问责单位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切实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点名批评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约谈。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问责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应当列明被督导问责单位履行职责不力的主要事实,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督办通报。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等向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向党委组织部门报备,向有关单位报送。通报中应当列明被督导问责单位履行职责不力的主要事实和整改要求,建议在整改要求落实完成前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
(四)资源调整。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通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对被督导问责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依
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条
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为:
(一)责令检查。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责令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深刻剖析原因,切实整改。
(二)约谈。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书面记录应载明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约谈的日期、地点和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的主要事实,并明确整改要求。
(三)通报批评。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整改情况和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表现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通报中应当列明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所在单位、履行职责不力和整改不到位的主要事实及相关整改要求。
(四)组织处理。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通知被督导
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对于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责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
(五)处分。需要采取处分方式问责的,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并提出相应处分建议。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问题线索移交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相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
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为:
(一)批评教育。按管理权限,由主管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按管理权限,由主管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责令其整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将其表现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
(四)取消资格。按管理权限,由主管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规定程序,取消其督学资格或将其调离督导工作岗位。
(五)组织处理。按管理权限,由主管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通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六)处分。需要采取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并提出相应处分建议。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问题线索移交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相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检举控告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
(四)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
(五)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工作完成后 60 日内,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对各类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反馈其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撰写事实材料,决定是否启动问责。
第十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就拟认定事实和问责意见,以书面方式为主告知被问责对象,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做好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形成问责意见,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向被问责对象印发问责决定,应当明确问责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被问责对象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
第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问责决定实施问责,对于组织处理、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需要其他部门实施的问责,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做好沟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或作出其他处理。
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一旦实施,根据问责情形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公开。情形严重或整改不力者,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媒体等载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有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反馈提出复核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对复核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直接提出申诉。有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反馈提出申诉的单位或个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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